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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5:09:54编辑:收买人心网浏览(57)
换言之,如果没有宪法至上,也就无所谓宪政,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法治。
其次,总统不仅是一个职位,还是一位活生生的人。早在《新分权》一文中,阿克曼就警告美国的宪法学者,不要在分权问题上言必称孟德斯鸠或者麦迪逊,仅仅是他们的智慧已经无法解决21世纪内的宪法问题。
阿克曼的宪法时刻概念切勿望文生义。施米特认为,正是这种呼喊体现了政治的真正根基:权力意志的无中介表达。向贫穷宣战、向犯罪分子宣战、向毒品宣战,战争从来都是总统在动员人民、启动政治变革过程时惯用的修辞。(Akhil Reed Amar, 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 Random House, 2005.)如果通读这本长达600多页的学术经典,作者的全部阐释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归纳为一项逻辑:美国宪法就是好。同时费城制宪的过程可以表明,各州(主要集中于大州和小州、自由州和蓄奴州同时也基本对应于北方州和南方州)之间的国会代表权分配是争议最激烈的问题。
例如,政治学内曾有比较宪法学者指出,在1980和1990年代,在拉美和亚洲的所有新民主国家都选择了纯粹的总统制……而在目前组成东欧和前苏联的大约25个国家中,仅有三个国家--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选择了纯粹的议会制。阿克曼所要进行的工作就是要打破美国宪法这尊偶像。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对促进中国公众立法参与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种为自愿申请参加的人员,可以采用登记报名的方法进行选择。直接民主式的公众参与在立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公民的复决权(全民公决)与创制权。在代议制民主下,现代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一般属于间接立法,即由公民选出代表,由议员或代表组成代议机关,再由代议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立法座谈会是针对法案的有关内容,尤其是重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座谈讨论,被广泛运用于法案的立项、起草、审议等不同的立法阶段,是立法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听取公众意见的一种重要形式。
这也是一种公民参与立法的方式。此外,公民可以通过电子信箱、电话、电视等电信技术和手段直接参加立法起草,或者把已经形成的草案通过电子媒体交由公众讨论、修改甚至进行预表决。
尤其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促成了社会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以及社会利益、阶层的分化,利益群体愈来愈趋向多元化,相应地,利益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逐渐增强。人民据此可以直接参与到国家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去,使立法更直接、更充分地反映人民的利益主张和意志。[3]也诚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社会利益团体使个体意见组织化,代表各种公众力量参与到在立法过程中,提高利益表达的有效性,增强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
在一些地方,制定公民旁听规则,将人大议事过程公开化,邀请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让公民亲临立法现场,了解立法过程,获取立法信息,并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表达立法意愿。[7]人类的政治实践表明,直接民主的成本很高,而效率却低下,实施的过程非常困难。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为公民参与立法提供了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保障。通过网络开展经常性地征集活动,建立立法项目数据库。
[22](六)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拓宽参与渠道如何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的平台,创新公众参与的载体,这无疑也是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面临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公众参与立法是立法平等权的体现和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方面,立法是对利益的分配,它最能影响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理应包括参与立法。
限于文章篇幅,这里主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发展路径。三是参加人书面意见的提出。
三、中国人大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实路径公众参与立法总要通过一定的具体方式来实现。公众参与立法的实际运行以公众享有各种权利为前提,是公民政治民主权利的逻辑延伸,宪法赋予了公民各种政治权利和自由,使公众参与立法具有权利基础。[21]参见马怀德:《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所以,公众参与人大立法,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制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体制外的一种必要补充。[16]立法贯彻群众路线,虽然不等于群众直接立法,但是它强调立法源自人民意志,要求立法中广泛的民主参与。《立法法》的这些规定,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当古希腊、古罗马的公众直接民主模式被历史实践证明难以推行时,代议制民主便取代了直接民主而成为现代多数国家所普遍和广泛采用的基本或主要民主形式。代议机关成员的能力往往难以满足当下社会复杂化、利益多元化、分工精细化、立法技术化的需要,代表的代议能力不足的问题被凸显出来。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个税起征点召开听证会,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公众立法参与在中国能否得到真正的良好的发展,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这些组织的健全与完善。
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对立法听证制度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根据《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应邀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这些规定都使公众参与立法具备了最高法上的根本依据。[17]参见[美] 卡尔?克茨:《议员和选民之间的交流》,载蔡定剑主编:《国外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2页。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群众路线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因此,要实现立法民主化的真正目标,公众参与就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群众路线和群众工作方法上面,要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还必须使各种民主立法形式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4]如何使立法过程成为公众认同法律规范、增进法律实效、形成法律信仰的过程,成为培育公民精神和公民身份的过程,成为实现程序正义的过程,成为达成法治国家的过程?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是让人们体会法之公正的一条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路。
立法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是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2]这个定义指出,公众参与是民主概念的题中之义。
非政府组织正是可以起到这一信息沟通的桥梁作用。以上条款是现行宪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条款。
虽然目前的这些组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利益集团,但在代议制民主政治下,发挥其在选举代表和立法过程中的影响作用,使公民的利益诉求通过非政府组织这一渠道反映到立法者,无疑比单个个体的参与更具影响力。聘请立法顾问、立法研究员,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它们政治组织色彩很浓,虽然其与政治体系的互动关系良好,使之有充分的机会进行表达,但却正因为此,在参与立法过程中,对立法机关的制约作用反而相对较小,而基本保持的是一种合作与共事的关系,产生利益表达不充分的问题。那种立法权被立法机构垄断的个人英雄主义时代已经结束,立法过程中的群体优势正日益显示其无限的张力。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准备阶段,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群众的意见,起草小组根据这些意见对法律草案加以修改,然后再讨论、征求意见,几上几下,最后才可能形成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正式法律草案。(2)逐步改变选区的划分办法,改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在选举法中增设独立候选人的规定,同时规定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候选人以及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的人数比例,特别要限制政党和人民团体的提名候选人的名额,要给其规定上限,这样可以有效保障选民和代表提名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从起点上增加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13]民主不能只是立法机关立法活动中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还应是民意的充分表达。不仅要规定立法助理权利义务的实体规则,而且也要规定如何参与立法的程序规则,以及有关回避、报告等相配套的措施,确保立法助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11]参见封丽霞:《立法民主与立法者的职业化》,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1页。立法意见说明反馈制度,立法主体都应在收集整理研究论证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明确告知公众其意见处理的情况及理由,就意见是否采纳做出统一的说明和反馈,形成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的良好互动。
当前,要充分发挥已有社会利益团体的利益表达作用,保障其所代表的社会阶层的利益,同时又要积极培育弱势群体的其他组织,赋予利益表达团体平等的话语权。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公众参与立法并不是直接民主制的表现形式,而只是一种准直接民主制的表现形式,因为所谓直接民主,就是人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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